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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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29號抗告人 王振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蔡玉奎 、 連威霽 、 劉倖如 、 江胡罔 、黃郭完、 胡榮隆 、 陳卓秀鳳 、 潘莉姍 、 張順永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