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原告捷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新錦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賴映淳 律師被告 陳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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