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莊筱萍 相對人 張恭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五年度存字第三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等事件(鈞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為免相對人隱匿、處分其財產,遂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105年度家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請人遂供擔保提存新臺幣1,341,000元,並以鈞院105年度存字第3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在案(經最高法院認上訴不合法,於106年11月
8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業已確定)。現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鈞院以107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撤銷假扣押,及於107年4月23日函復准予撤回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9號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人應供擔保之原因應已消滅,又聲請人已聲請鈞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90號通知相對人定期行使權利在案,而相對人於收受後迄未行使權利並向鈞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查閱本案訴訟判決書與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292號卷第91-93頁、第109頁),並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本院卷頁4-5)、提存書(本院卷頁6)、本院107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本院卷頁8)、本院107年4月23日准予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函(本院卷頁10)、通知行使權利通知書(本院卷頁11)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