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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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柄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柄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柄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柄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柄全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12日112年5月31日112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毒偵字第260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12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64號112年度壢簡字第2061號112年度壢簡字第735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2日112年10月30日112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64號112年度壢簡字第2061號113年度壢簡字第7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23日113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69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