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7號債務人 李麗卿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宋建璋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杜勤淑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採書面決議,業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而視為同意,僅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為不同意之表示,此有卷附陳報狀可憑,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業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之同意,視為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次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更生方案,每月有固定薪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萬8085元,每月清償債權金額為9,233元,分96期清償,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佩欣上證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其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9,233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自更生方案裁定認可確定日起25日內,債務人應自行洽附表一所示債權銀行,││至該行繳款或索取匯款帳戶資料。││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88萬5980元。││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8萬6368元。│││├───────────────────────────────────┤│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59,296│51.84%│4,785│├──┼─────────┼──────┼─────┼─────────┤│2│萬泰商業銀行│176,591│19.93%│1,840│├──┼─────────┼──────┼─────┼─────────┤│3│慶豐商業銀行│17,868│2.02%│187│││││││├──┼─────────┼──────┼─────┼─────────┤│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431│1.52%│140│├──┼─────────┼──────┼─────┼─────────┤│5│大眾商業銀行│35,954│4.06%│375│├──┼─────────┼──────┼─────┼─────────┤│6│華南商業銀行│43,110│4.87%│450│├──┼─────────┼──────┼─────┼─────────┤│7│新加坡商星展銀行│54,999│6.21%│573│├──┼─────────┼──────┼─────┼─────────┤│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6,522│7.51%│693│├──┼─────────┼──────┼─────┼─────────┤│9│聯邦商業銀行│18,209│2.06%│190│├──┴─────────┼──────┼─────┼─────────┤│合計│885,980│100%│9,233│├────────────┴──────┴─────┴─────────┤│三、補充說明: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高於債權表債權金額,以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總││額為基準(債務人誤載每期清償金額為9,228元,應予更正)。│└───────────────────────────────────┘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機動車輛,及超過新台幣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單程交通費超過新台幣1,000元之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元。│├───────────────────────────────────┤│十、應遵守每月新台幣8,852元支出限制。│├───────────────────────────────────┤│十一、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附註: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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