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五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以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三八號刑事判決(聲請書漏載)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貴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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