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自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