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0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三年催字第六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明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壹拾萬元│0000000│││││復分行│││││├─┼─────────┼─────────┼───────────┼────────┼────────┼──┤│2│將臣有限公司 魏宏仁富邦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伍仟柒佰肆拾元│0000000│││││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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