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六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六八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本件竊盜案件羈押在案,被告業已供出本案始末,且父親於今年七月發生車禍,身受重傷,手術後仍臥病在床,無人照顧,被告身為家中獨子,亟思照料父親,負擔家中生計,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迭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嗣經依法通緝始緝獲到案,顯有逃亡事實,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即被告所提上開聲請意旨,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之事由,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