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九號
原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路○段○○○號七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徐玉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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