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債權人 賴俊桔 代理人 胡靜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欣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20%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