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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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