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 廖祿成
魏文華 洪于婷 邢馨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林存義
廖韋程 廖國延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秉暉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