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主文甲○○連續損壞他人之鐵捲門一片、玻璃窗戶一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主文甲○○連續損壞他人之鐵捲門一片、玻璃窗戶一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