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謝謹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27,685元95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2%96年1月5日起至96年7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96年7月5日起至96年10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