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承攬相對人所發包之搭架工程,惟其積欠聲請人保留款及保證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民國109年12月1日聲請狀,僅提出其向相對人請款之文件,內容未有兩造承攬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於109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兩造「新店區中央新村北側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案」契約影本,該裁定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