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潘禹君 本件原告與被告 陳呂華娟盧鐘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依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