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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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2號聲請人 馮衛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詹衛忠詹衛雄 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詹衛忠、詹衛雄前經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1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等監護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建物老舊,放久不處理恐減損房地價格,且其等目前安置於教養院,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花費不貲,爰聲請准許聲請人為其等利益而處分不動產等語。
三、查詹衛忠、詹衛雄前經上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節,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民事裁定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屬實。又因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亦未說明欲聲請處分不動產之出售價格、受監護宣告人在安養院之花費等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說明,並經合法送達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其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附卷可憑,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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