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司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司字第148號聲請人 黃芳亮
即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止展期結算。
程序費用由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向本院聲報為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部分財產尚未覓得買主,無法於民國98年11月15日清算完結期日內完結清算程序,茲清算完結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個月結算,以資清理。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