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曾慧安 (即被繼承人 黃牡丹 之繼承人)
李秉家 (即被繼承人黃牡丹之繼承人) 李建昌 (即被繼承人黃牡丹之繼承人) 曾英峻 (即被繼承人黃牡丹之繼承人) 李麗娟 (即被繼承人黃牡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係就遺產之全部為一體之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
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曾慧安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牡丹所遺留之遺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20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
0巷00弄0號4樓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曾慧安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6,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8,000元(計算式:總面積65平方公尺×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11萬6,000元×被告曾慧安應繼分比例1/5=1,5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32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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