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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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杰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漢杰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1年度簡字第3495號、101年度審簡字第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01月22日0時│99年7月27日11時││││50分許│30分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4762號│偵緝字第139號│││號││││├───┬──┼────────┼────────┼────────┤││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49│101年度審簡字第│││││5號│841號│││├──┼────────┼────────┼────────┤│事實審│判決│101.05.28│101.09.10││││日期││││├───┼──┼────────┼────────┼────────┤││法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349│101年度審簡字第│││判決││5號│841號│││├──┼────────┼────────┼────────┤││判決││││││確定│101.06.28│101.10.15││││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