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9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