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8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保釋後,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不到報告書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且具保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陳稱找不到被告等語,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瑞黃彬 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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