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6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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