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8號上訴人 陸俊銘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明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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