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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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冠英
主文張冠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冠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10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