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40號聲請人 曾淑美 代理人 黃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1│3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2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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