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合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和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瑞銘金屬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100年4月20日│1,739,979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北斗分行│││││├──┼───────┼───────┼───────┼────────┼────────┼──┤│002│瑞銘金屬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銀│100年4月20日│1,244,37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北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