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聲請人台灣百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憲順 非訟代理人 劉哲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生數位科技股份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惟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美生數位科技股份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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