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 徐瑞韓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陳俐均 律師被告 周秀娟周沛綺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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