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60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白旻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一件。㈡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姓名,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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