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889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張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翔竣、被告張瑜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建雄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美慧、被告張文馨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翔竣、被告張瑜芳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建雄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美慧、被告張文馨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33,196元
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275%
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40%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525%
自112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