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82號

原告 謝天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謝天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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