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5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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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587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告 賴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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