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投小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宥澄 、 林建男 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宥澄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9,668元,
迄今未償還,相對人林宥澄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南投
縣○里鄉○里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1建號建物,所
有權應有部分均為四分之一(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林建男,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
債權。為此請求就相對人林宥澄、林建男間就系爭不動產以
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相對人林建男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所為之
所有權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林宥澄名下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