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林雅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地籍圖謄
本。
二、請敘明前開土地遭占用之大略位置?面積?並提出位置圖。
三、占用建物如已登記應提出登記簿謄本,如未登記應提出房屋
稅籍資料,或說明未能提出之理由。
四、被告林清河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四、如未繳納足額裁判費者,應依法繳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