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 方俊傑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影本所示。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惟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雖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方俊傑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固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5號判決在案,然該案件尚未確定,被告仍有可能上訴,且被告另涉犯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有上開案件之起訴書可稽,另我國刑法之沒收規定,即將於105年7月1日修正實施,其中關於不法利得沒收之規定,有大幅之修正,是與該部分犯罪事實有關之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理應由上訴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酌之,較為妥適。從而,本院認該扣押物仍有留存之必要,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依法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彩鳳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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