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徐進財 被告 羅美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簡字第1021號竊盜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