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商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2年4月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4萬元整,約定於97年4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12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相關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