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8號原告 邱建欽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被告 李呂月 里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呂月里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40,24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之系爭土地面積3405.03平方公尺×原告起訴之107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