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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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重測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62號再審原告 林雅惠
林 金全 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再審被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代表人 劉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及第2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4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