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原告 梁楊淑貞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董志鴻 律師被告 梁可秝 被告 梁秀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茲因原告請求再為陳述而請求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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