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秀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05號)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
二、查被告經囑託送達而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收受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後,雖於105年11月16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內容記載:「上訴人……理由書狀容後補述」),卻遲遲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遂經本院於105年12月22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即105年12月23日)後5日內補正,惟被告迄今仍未遵期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等事實,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暨送達證書1份、上訴狀1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故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