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34號原告 范延明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撤銷訴訟,經審起訴狀被告代表人部分,原告係填寫 鄭永祥 。惟查,被告機關代表人已於民國109年6月14日變更為 張淑娟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各一份於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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