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 吳欣霓
吳欣虹 吳欣華 吳中杰 視同上訴人 陳松雄
陳松山 陳賢章 陳鄭阿 送陳煥章康 陳純霞 陳純嬌 陳純美 陳美華 葉 陳愛珠 追加被告 陳松枝
王 陳愛玉 被上訴人 沈健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林奕宏 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於南投縣○○鎮○○段○○○○○○○○○○號土地行勘驗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