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86號聲請人 郭家成 法定代理人 許佳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按繼承事件乃身分行為,著重行為人本人真意而有確定行為人是否有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意思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郭洲勝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為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遂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求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郭家成於00年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其所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行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始為有效。惟本件聲請人雖提出其印鑑證明,卻未於聲請狀簽印鑑章,亦未提出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聲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送達於聲請人,迄未補正通知所示之事項,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查詢清單一紙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合法通知其到庭表示意見,屆期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5年5月31日非訟筆錄在卷可參。本院仍多次與聲請人電話連繫,聲請人僅傳真一紙撤回狀,上開撤回印章與印鑑證明並不相符,無從確認其撤回真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