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為民

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訴訟代理人 彭詩雯

廖彥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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