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優豪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龍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7年5月28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29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嗣於同年10月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合嘉企業│優豪寵物用│聯邦商業│00000000│6,410元│106年11月30日│UA0000000│││有限公司│品有限公司│銀行三民│2501││││││││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