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玫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漫畫伍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玫如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猥褻漫畫5本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依前述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858號(下稱前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另該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涉嫌販賣猥褻圖畫罪案件,則經該署檢察官以此案與前案係法律上同一案件而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存卷可按。又扣案之漫畫書5本俱屬猥褻物品,有勘驗照片(見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1060017557號卷第8至1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672176700號卷第15至18頁)在卷可稽,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