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彭聖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2408號、107年度偵字第62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1號、第415號、第2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聖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聖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2萬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3萬元),並由被告於同日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釋放,此有當日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單、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偵字第22408號卷第8至13頁、偵字第621號卷第18至20頁)附卷可稽。然被告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仍未到庭,且未在監或在押,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訴字卷第37頁)、本院107年10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訴字卷第40至4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07年11月8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7728209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訴字卷第43至46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訴字卷第50至51頁)存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呂佩珊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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